重庆市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章程

20244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科技期刊编辑学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Editology Society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Periodicals,缩写:CESSTP

第二条  本团体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由重庆市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把党的工作融入本团体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发扬求实、开拓、奉献、协作精神,团结重庆市科技期刊工作者,做好重庆市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开展学术研究,推动重庆市科技期刊事业发展,为繁荣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固定场所设在重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和活动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政治素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出版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增强法制观念;

(二) 开展各类学术和培训活动,组织年会、专题研讨会、论坛、讲座、研修班、培训班、学术沙龙等,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 编辑出版重庆市科技期刊发展相关研究报告、科普图书及有关编辑业务的书刊和电子、音像资料,搭建、运营本团体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四) 经批准按规定组织期刊审读和优秀期刊、优秀编辑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编辑学论著、优秀团队、优秀平台等评比表彰活动,促进期刊工作的发展;

(五) 加强编辑同行间的交流与沟通,组织赴市内外、国外的出版单位调研、考察等相关活动;

(六) 开展科技咨询和科学普及活动;

(七) 完成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任务;

(八)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 举办旨在为会员服务的各种非盈利性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重庆市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科技期刊工作者、科技传播研究者,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参加本团体活动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申请者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由本团体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三)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和决定;

(三)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 参与本团体开展的活动;

(五)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组织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人数最低不少于70人。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及会员代表、负责人产生办法;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理事会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六) 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的理事代表由该单位推荐。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提供书面说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十) 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选举负责人,须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并同时换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监事、党组织、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下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热心学会工作,有奉献精神,具有领导本团体的管理才能;

(三)应为出版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的期刊至少有1种期刊入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被重要数据库收录(如CSCD, EI, SCIE等),以及入选中科协卓越行动计划;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四)参与策划或组织本团体各项重要活动,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长工作会的决议,完成本团体布置的有关工作。

(五) 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本团体的重要事项决定权、文件签署权;

(六) 处理本团体其他重要事务;

(七) 领导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 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 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须经应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有会议纪要(记录),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调整、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调整、罢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本团体理事长签批后可先行罢免,待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再履行罢免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其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等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有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规范全称,其名称包含本团体名称及机构名称两部分。且活动内容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负责人之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团体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支持党建工作。本团体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团体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 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会计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未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本团体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团体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并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通过后15日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4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